各教学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实验室管理,提升实验室服务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根据文件《佳木斯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佳大校发〔2025〕6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变更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变更适用范围
本校所有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验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及各类实验场所,凡涉及名称、场地、功能、归属、安全、设备布局、使用性质等发生变动的,均纳入变更事项管理。
二、实验室变更类型与流程
1.实验室设置。要考虑环境、设施、安全、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遵循“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充分共享”原则,合理布局,避免分散重复设置。实验室的设置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佳木斯大学实验室变更申请表》,报实验实训及设备管理中心,由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实验室功能、规模、配套设施、人员配备、安全风险评估要求等进行论证,通过后确立实验室建制,由实验实训及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2.实验室调整与撤销。因专业、学科及科研任务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佳木斯大学实验室变更申请表》,报实验实训及设备管理中心,经学校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确定人员、设备等安置方案,提交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对长期不能履行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
三、有关要求
1.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变更、谁负责,压实二级单位主体责任、实验室负责人直接责任。
2.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先变更后补报、隐瞒不报,私建乱建。对违规变更导致管理混乱、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依规追责。
3.各单位须开展自查自纠,对已发生变更但未备案的实验室,于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补报与整改。之后如涉及未备案的事项,依规封闭实验室。
4.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实验室变更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涉及实验室设置、调整与撤销等变更事项时,务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地向实验实训及设备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确保我校实验室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彦杰、陈春艳
联系电话:8618030
附 件:《佳木斯大学实验室变更申请表》
实验实训及设备管理中心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