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2021年7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佳木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佳木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佳木斯大学
2021年7月20日
佳木斯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和公共科技服务功能,推动建设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最大限度地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应创造条件开放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设备管理小组三级管理体制。学校科技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统筹协调,包括发布相关信息、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共享考评、年度考核、协调工作关系及解决争议问题等。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院级管理由所属学院负责统筹,并对每台大型仪器设备设立2~3人组成的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成员具体开展仪器设备的运行、使用、调试、维护等工作,实现“专人管理、专人操作”,并从管理小组中选派1人为责任人,负责统筹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收取实验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以该设备原价及实验消耗等为依据,包括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维修费、更新改造、新功能开发、水电消耗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服务费收费标准,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科技处,科技处审核并统一规范后报学校审批,具体收费方式及账目管理依据学校财务部门要求进行。
第二章 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向校内外科研人员开放,提供可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八条参与共享平台的条件:
1.单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2.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3.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4.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对内和对外服务的机时。
第九条共享平台服务范围:
1.本校所有教师和学生;
2.校外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
3.其他企业、社会研发组织及个人等。
第十条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所属学院向科技处报送设备名称、图片资料、类别、型号、基本功能、技术指标、应用范围、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共享时间、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由科技处审核通过后在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发布共享信息。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参与到共享平台,对有条件而未及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使用率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应找出原因、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第三章 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使用大型仪器不收费,在校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本科生、研究生和教师使用的服务费按照实际收费标准的50%收取,试验所需耗材、试剂等费用由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对校外提供服务时,应首先满足学校内部共享使用需要,服务费按照实际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展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于设备运行维护、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津贴等,工作津贴按月结清。
第十五条对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如下:
1.保证大型仪器设备能够正常提供检测服务,并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保障和服务;
2.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护工作;
3.在提供服务中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负有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安全责任,在提供共享服务时,仪器设备和易燃易爆化学品、试剂等须确保使用安全;并通过签订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七条申请人须提前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提出预约申请,并说明实验的要求和条件等,以保证仪器设备按时提供测试服务。预约被确认后,申请人应按时送达样品,设备管理小组要保证按时完成分析测试工作。由于样品未能按时送达而造成试剂、材料浪费的,费用由申请人负责;样品按时送达而未能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的,由设备管理小组负责。
第四章 共享考核
第十八条科技处将依据各单位对外服务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共享服务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学院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年度考核具体工作:
1.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撰写年度总结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按时将年度总结报告等材料报送科技处。
第二十条每年4月份由科技处根据各单位总结报告,撰写上一年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情况和效益报告。学校将对共享效果好、开放服务有成效的单位和相关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和仪器设备所属学院负责解释。